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是由辽宁省外经贸厅批准成立在阿联酋的商 会,是受辽宁省商务厅,省侨联管理的海外商会,配合省各市各级领导出访及 国际文化交流,企业考察项目对接等商务工作、商会由在阿联酋各企业法人组 成

第二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依照中国国际社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 业务。

第三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宗旨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促进辽宁省同世 界各国和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代表会员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工商以及国际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促进辽宁省工商企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市)设立地方商会和地方行业商会。

第五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根据需要在地方商会设立代表处及在国内外建立与业务有关的相应机构。

第六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会址设在迪拜。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职能

(一)极积配合省政府协助完成省政府交付海内外各项工作,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转达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意见与建议;

(二)答复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四)向会员企业单位提供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展览以及法律 等方面的信息,介绍合作对象;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六)向国内企业以及海外有关团体、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七)向海外宣传、介绍相关的经济贸易政策及投资环境,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中外双方参加的有关报告会、研讨会,出版会刊;

(八)发展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商会、经贸团体及相关组织间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工商界知名人士、团体及企业代表团访问迪拜,并组 织会员企业及有关方面各国进行推销、考察和经贸洽谈;

(九)组织会员企业及省内有关单位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洽谈会或参 加相应的国际博览会,协调、报批省内有关方面在国外举办或参加展览会;

(十)安排和接待国际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交流会,协调、审批来中东举 办或参加展览会;

(十一)协助参展企业签发和认证对外经济贸易和货物运输业务的文件和单 证;

(十二)代理有关国际贸易和海事纠纷仲裁申请业务,以调解方式解决涉外经 济贸易纠纷;

(十三)接受国内外当事人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有关知识产权的 咨询、技术贸易、解决争议等业务;

(十四)承办省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十五)指导、协调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分支机构工作;

(十六)开展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凡从事工商活动以及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相关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在辽宁省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成为企 业会员;

(二)凡与工商以及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相关的组织、机构、商会、协会及学术 团体均可申请加入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 手续。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通知,并履行退 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得到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向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反映会员及相关的要求和建议,对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可要求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协调有关的经贸活动和协助解决会员企业纠纷。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和支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工作,承办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委托的事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宣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 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闭会其间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或 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财务报告;

(四)批准、修订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章程;

(五)选举、罢免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理事;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对下列事项作出决 定,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一)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章程的批准和修订;

(二)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 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理事会会议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推举和聘请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名誉会长、顾问;

(三) 选举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

(四) 审议并批准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预决算;

(六) 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收支预决算;

(七) 审查、批准会员入会,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 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九) 指导和协调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负责审议、批准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商会工作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的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决定会员除名,必须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 通过。

第二十二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刘永,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 会长、顾问、创会会长任期五年、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 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主持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具体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五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财务独立,可拥有自己的财务。

第二十六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依法建立财务制度,每年作出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各项服务活动的收费;

(三)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的会计年度为 1月 1日至 12月 31 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经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理事会批准,可在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附设其他机构。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2016年 3月 1日生效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 阿联酋辽宁商会暨同乡会负责解释。